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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教授
請問國立大學教授
一般的薪資大概是多少?
ANS:
繁隆回答:
國立大學教授:本薪:最高=53,075+學術研究54,450=107,525元
國立大學教授:本薪:最低=39,090+學術研究54,450=93,540元
國立大學教授:教學時數:每周: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八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
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合理處理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授鐘點費,以配合教師教學、研究、服務之需要,特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八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但聘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師授課時數未達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者,應於次一學年內補足,如仍未補足,應累計至補足為止。
第三條 授課時數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講演:每節課以一小時計。但修課人數七五至一五○人,授課時數加計○、一小時;修課人數一五一至二二五人,授課時數加計○、二小時;修課人數二二六至三○○人,授課時數加計○、三小時;修課人數三○一人以上,授課時數加計○、四小時。
若為通識課程(不含專業課程兼充通識)修課人數七五人以上(含),授課時數以1.5倍計算。
若為兼充通識之專業課程,經扣除以該課程為必修(含修習雙主修與輔系者)及修課學生所屬學系(含雙主修)與開課學系相同之修課人數後,其餘修課人數達七五人以上(含),授課時數以1.5倍計算。
教師若同時有二門以上(含)符合前二目得加計時數之通識課程時,以時數最高一門課程加計。
二、實驗及實習:每節課以半小時計。但若實驗或實習由助教或助理負責時,該實驗或實習之時數不得再計入教師授課時數內。
三、服務學習課程:教師指導服務學習課均以一小時計入;同時指導學系及社團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合計至多以二小時計入;若服務學習課程由二位以上教師共同指導者以平均時數計入授課時數。教育學程專任教師指導服務學習(三),以一小時計入,並得視同擔任修習服務學習(三)之教育學程同學之導師,再加計一小時。
四、寫作指導:共同必修課中之國文及英(外)文領域之課程,內含作文或翻譯需經任課教師親自閱改者,以寫作指導項目加計一小時。
五、專題研究:以一小時計入,每位教師一學期「專題研究」合計最高以三小時為上限。但各教學單位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專題討論:其授課時數由參與之教師以平均時數計入。每位教師一學期之「專題討論」合計最高不得超過三小時。
七、教育學程之教育實習:教育實習指導教師以科目為單位,分科指導,依實際負荷指導人數核計為二至四小時,指導人數為六人(含)以下者,以二小時計;指導人數為七人至十二人者,以三小時計;指導人數為十三人(含)以上者,以四小時計。上述所稱實際負荷指導人數為「參加該科教育實習人數」除以「該科共同指導教師人數」。
以專題研究或專題討論為名稱之講演課程,不適用前項第五款與第六款規定。
各系(所)教師,於授課時數不足時,由各學院視其情況,得以擔任導師或論文指導計入基本授課時數。但總數至多以四小時為限。
教師於在職專班及EMBA班授課之時數,不計入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內。
教師得以暑期所開授之服務學習課程及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授而於暑期開授之選修課程。)之授課時數計入當學年度或次學年度之每週授課時數內。當學年度已超過授課時數標準者,得於次學年報支超授鐘點費。
教師於進修學士班及新生專題課程授課之時數,如基本授課時數不足時,始得計入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內,但不另支鐘點費。
教師在教育學程授課時數與本系所授課時數合併計算。
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授課時數依第一項第一款講演之標準計算。
教師所開授不同課號而合班上課者,以一門課之鐘點計算授課時數。
二人(含)以上合開之課程,依各人實際授課時數比例計算授課時數。但超支鐘點費部分,各教師合計後,以不超過該課程時數為準。如有其他特殊情形,應經教務長專案核准。
一般的薪資大概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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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教授:本薪:最高=53,075+學術研究54,450=107,525元
國立大學教授:本薪:最低=39,090+學術研究54,450=93,540元
國立大學教授:教學時數:每周: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八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
國立臺灣大學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計算標準及超授鐘點費核支準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合理處理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授鐘點費,以配合教師教學、研究、服務之需要,特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八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但聘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師授課時數未達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者,應於次一學年內補足,如仍未補足,應累計至補足為止。
第三條 授課時數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講演:每節課以一小時計。但修課人數七五至一五○人,授課時數加計○、一小時;修課人數一五一至二二五人,授課時數加計○、二小時;修課人數二二六至三○○人,授課時數加計○、三小時;修課人數三○一人以上,授課時數加計○、四小時。
若為通識課程(不含專業課程兼充通識)修課人數七五人以上(含),授課時數以1.5倍計算。
若為兼充通識之專業課程,經扣除以該課程為必修(含修習雙主修與輔系者)及修課學生所屬學系(含雙主修)與開課學系相同之修課人數後,其餘修課人數達七五人以上(含),授課時數以1.5倍計算。
教師若同時有二門以上(含)符合前二目得加計時數之通識課程時,以時數最高一門課程加計。
二、實驗及實習:每節課以半小時計。但若實驗或實習由助教或助理負責時,該實驗或實習之時數不得再計入教師授課時數內。
三、服務學習課程:教師指導服務學習課均以一小時計入;同時指導學系及社團規劃之服務學習課程,合計至多以二小時計入;若服務學習課程由二位以上教師共同指導者以平均時數計入授課時數。教育學程專任教師指導服務學習(三),以一小時計入,並得視同擔任修習服務學習(三)之教育學程同學之導師,再加計一小時。
四、寫作指導:共同必修課中之國文及英(外)文領域之課程,內含作文或翻譯需經任課教師親自閱改者,以寫作指導項目加計一小時。
五、專題研究:以一小時計入,每位教師一學期「專題研究」合計最高以三小時為上限。但各教學單位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專題討論:其授課時數由參與之教師以平均時數計入。每位教師一學期之「專題討論」合計最高不得超過三小時。
七、教育學程之教育實習:教育實習指導教師以科目為單位,分科指導,依實際負荷指導人數核計為二至四小時,指導人數為六人(含)以下者,以二小時計;指導人數為七人至十二人者,以三小時計;指導人數為十三人(含)以上者,以四小時計。上述所稱實際負荷指導人數為「參加該科教育實習人數」除以「該科共同指導教師人數」。
以專題研究或專題討論為名稱之講演課程,不適用前項第五款與第六款規定。
各系(所)教師,於授課時數不足時,由各學院視其情況,得以擔任導師或論文指導計入基本授課時數。但總數至多以四小時為限。
教師於在職專班及EMBA班授課之時數,不計入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內。
教師得以暑期所開授之服務學習課程及第二類課程(於當學年度第一及第二學期未曾開授而於暑期開授之選修課程。)之授課時數計入當學年度或次學年度之每週授課時數內。當學年度已超過授課時數標準者,得於次學年報支超授鐘點費。
教師於進修學士班及新生專題課程授課之時數,如基本授課時數不足時,始得計入教師每週授課時數內,但不另支鐘點費。
教師在教育學程授課時數與本系所授課時數合併計算。
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授課時數依第一項第一款講演之標準計算。
教師所開授不同課號而合班上課者,以一門課之鐘點計算授課時數。
二人(含)以上合開之課程,依各人實際授課時數比例計算授課時數。但超支鐘點費部分,各教師合計後,以不超過該課程時數為準。如有其他特殊情形,應經教務長專案核准。
薪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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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時間:2012/01/03 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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